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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来”“走出去” 公募助力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开放
本土机构积极探索“走出去” 《意见》提出,有序推进“基金互认”“ETF互挂”“跨境理财通”等跨境互联互通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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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机构共助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将统筹开放与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境内设立机构;有序推进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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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力争通过5年左右时间 基本形成“教科书式”的监管模式和行业标准
有序推进“基金互认”“ETF互挂”“跨境理财通”等跨境互联互通业务试点,研究探索推进跨境经纪业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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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领域改革持续助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涵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领域,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跨境理财通”试点、基金互认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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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推进境外上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等法规修订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已涵盖股票、债券、商品期货等领域,沪深港通、债券通、互换通、“跨境理财通”试点、基金互认等投资渠道不断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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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沪深港通、基金互认、债券通、沪伦通、跨境理财通等互联互通渠道相继开通并优化,合格投资者管理政策框架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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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储备研究 着力为经营主体纾困解难
延续沪港通、深港通和基金互认、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创新企业存托凭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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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盘前重要宏观新闻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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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布
一是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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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发布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公告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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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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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出115条举措 支持前海合作区跨境金融先行先试
同时,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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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加强拓宽各项互联互通机制
香港证监会表示,双方同意加强和拓宽各项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深港通、跨境理财通和基金互认安排,以及在衍生产品市场和资产管理业方面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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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港币-人民币双柜台”证券下一步会纳入港股通
在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方面,梁凤仪透露,基金互认自2015年推出,发展至今受限于开通初期的设定,各方正在探讨放宽有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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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梁凤仪:持续扩大与内地“互联互通机制”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基金,受惠于基金互认安排、ETF通及理财通等多个现行机制,而这些措施对香港资产管理枢纽地位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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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布财政收支: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比增长0.5%
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延续实施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延续实施沪深港通和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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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费优惠政策预计全年可为经营主体减轻负担约1.2万亿元
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延续实施煤炭进口零关税政策,支持国内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延续实施沪深港通和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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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行长刘金:人民币资产显示出投资价值 体现出全球资产避风港作用
与此同时,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升,沪港通、深港通、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债券通、跨境理财通等双向互联互通机制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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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意见发布
支持前海合作区内基金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买卖基金(ETF)互挂及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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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