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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陕西开展用能预算管理
根据该管理办法,除列入信用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纳入用能预算管理范围的重点用能企业可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购买政府能耗余量指标或企业节能量指标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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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举行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活动
坚持“海关关长送政策上门”等机制,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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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
为扎实推进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提出加快构建权责明晰、严密有力、安全规范、法治高效的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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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
(十六)强化信用管理和结果应用。各地要积极应用数据分析,推动医疗服务领域信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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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钱雨晴:尽快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借机收取高额“代理费”“办事费”等,并获取个人信息,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扰乱信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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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效果初显:关区AEO企业超500家
3月6日,上海市商务委等单位举办AEO新闻通气会。上海海关副关长于彬在会上解读了《上海海关AEO行动方案》,介绍了上海海关支持AEO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提质升级方面的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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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地方标准
此次发布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运营评价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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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
有关地方和单位系统不联通、数据难共享,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不到位,数据共享核验事项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不同信用管理平台之间信用信息不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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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支持浦东新区等五个重点区域打造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集聚区
支持服务平台企业实施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用户的信用评价,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强在线交易风险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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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与约束并重 年内28份股权激励计划刷新进度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本身的特性,股权激励使得企业内部核心技术员工的利益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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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锂电池出口破千亿
为保障锂电池高效验放,福州海关主动优化监管模式,上线了“出口锂电包装智慧监管业务场景”,该项目基于风险评估和对企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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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
推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理能力建设,辖区港口配备污染物固定接收设施3600处,流动接收船183艘;强化防污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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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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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静待修复 化工行业2024年供需矛盾或将缓和
对于化工产品的出口表现,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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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修订招标投标法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管创新,规范信用管理,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推行数字化监管,完善全周期全链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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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现货市场转入正式运行
评估意见认为,山西电力现货市场建设领跑全国,取得了显著成效,市场规则体系健全;市场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信用管理等制度体系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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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
《意见》明确,到2025年,长江航运信用管理基础基本稳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基本形成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信用管理精准化、高效化、智慧化。建立相对统一、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实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动应用机制,构建长江航运全流域(四)建设长江航运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打造长江航运统一的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推动与业务管理系统深度融合,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规范信用记录和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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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12月14日起实施
据海关发布12月11日消息,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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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已培育69家海关AEO认证企业
海口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接下来,海口海关将继续加强海南外贸经营主体信用培育,落实AEO信用管理措施,优化企业协调员服务机制,推进加工增值免关税、零关税“三张清单”“一票多车”等政策实施,不断释放信用管理改革红利,助力海南外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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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